基本案情:
原告(伤者)系在绵阳市安县秀水镇读小学二年级的小女孩,原告一家人系2008年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被临时安置在秀水镇附近居住的农村村民,生活困难。原告在放学回家途中不慎被高X某驾驶的一辆大型货车撞到,导致右腿从膝关节处截肢,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高X某系为杨某某中拉河沙的雇佣过程中导致原告受伤。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因伤者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因当事人家庭困难,无法安装假肢及后续的康复治疗费用。
案件代理主要为方向:
1、鉴于原告生活困难,立即起诉,代理律师特别向法院申请免缴和缓交诉讼费,最终成功缓交诉讼费。
2、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交相关的证据。
庭前准备及案件情况:
1、原告代理律师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书;
2、查询相关的法律依据并提交法院
3、向承办法官阐明申请先予执行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先予执行对原告(小女孩儿)的影响以及先予执行不会影响诉讼案件的进行及最终责任的分配。
一审裁定及判决结果:
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及意见作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原告也收到先予执行的款项进行了价值安装及康复治疗。本案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按照城镇标准作出一审判决,假肢安装费用基数适当调整,次数安装原告主张进行赔付。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圆满结束。
案件特别说明:
本案实际上可以上诉争取赔偿金额,因当事人在委托本律师前已经咨询过很多律师,得到的赔偿答复当事人心里非常清楚。但最终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此案件,因本案律师为其申请缓交了诉讼费,申请了先予执行且已经为其争取到较大的赔偿权益,决定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