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都 市 双 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财保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帆,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1***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申请人:泸州2****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申请人梁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袁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周X与被申请人泸州1***有限公司、泸州2***有限公司、梁X、陈X、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X于2017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川0116财保56号裁定书,并于2017年9月7日对泸州1***有限公司、泸州2***有限公司、梁X、陈X、袁X的财产进行查封。周X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周X与泸州1***有限公司、泸州2***有限公司、梁X、陈X、袁X案外达成和解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泸州1***有限公司、泸州2***有限公司、梁X、陈X、袁X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兰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文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