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间借贷成功案例--------及时保全被告银行存款,尚未起诉即全额收回欠款。

  • 债权债务
  • (2017)川0116财保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帆律师
本案为常见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将被告财产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律师,律师在组织相关证据,起草法律文书后积极与法官沟通,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及时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被告被迫同意与原告在诉讼之前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相关欠款。避免等待漫长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节约人力、财力。保全措施采取得当,有时会得到比判决更高效率的目的。

案件详情

成 都 市 双 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财保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帆,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1***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申请人:泸州2****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申请人梁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袁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周X与被申请人泸州1***有限公司、泸州2***有限公司、梁X、陈X、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X于2017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川0116财保56号裁定书,并于2017年9月7日对泸州1***有限公司、泸州2***有限公司、梁X、陈X、袁X的财产进行查封。周X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周X与泸州1***有限公司、泸州2***有限公司、梁X、陈X、袁X案外达成和解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泸州1***有限公司、泸州2***有限公司、梁X、陈X、袁X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兰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文XX


  • 2017-09-26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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