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以刑事手段促民事纠纷解决的成功案例——虚假诉讼罪与金融借款合同民事纠纷的界限

  • 债权债务
  • (2015)高新民初字第63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帆律师
本案系典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员工名义向关联企业控制的金融机构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得金融放贷后,与金融机构串通合伙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员工偿还巨额借款的案例。代理律师以刑事报案的手段将该民事诉讼案件中止,通过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事件的侦查,帮助该公司员工免于承担偿还500万借款的民事责任。

案件详情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6384号

  成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XX**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X1。

  委托代理人欧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张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余帆,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钟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王X2,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成都市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一杆旗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X2。

  委托代理人孙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花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X2。

  第三人四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XX中和柳荫街*****。

  法定代表人范X。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王X2、成都市XX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梁 瑛

  人民陪审员 曹 健

  人民陪审员 雷建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XX


  • 2016-04-28
  •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