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户口迁出;4、结婚时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如有债务各自偿还。原告认为婚后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对原告及原告父母进行辱骂,甚至发生身体冲突。分居后,原告曾努力弥补双方关系,但被告一直因琐事与原告发争吵,数次辱骂原告并故意毁坏原告家中物品。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人生观,价值观不同,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复合可能,故要求离婚。
对于原告这样的情况,我与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安抚情绪后,XX进行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并根据对方的主张进行了答辩状的起草和制作。大致内容如下:被告曾于201X年X月怀孕,虽不幸流产,但足以证明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被告父母每月给予原告人民币500到1000元不等的钱款。不存在对原告及原告父母辱骂、发生身体冲突、毁坏物品等情形。双方并没有分居。201X年X月,双方计划生育孩子;201X年X月XX日,原告仍照顾休假在家的被告,至2016年12月底,原告一直接送被告上下班,双方在此期间仍有夫妻生活。如离婚,将对曾经经历流产的被告带来巨大心里影响,不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了一定的矛盾,所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原告QQ空间动态截图,QQ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婚姻,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琐事等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尚无证据表明已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当然,和谐的婚姻关系来自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经营,相互尊重是维系婚姻的重要因素。在今后的生活中,希望双方均能珍惜曾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彼此多一份包容与理解,妥善处理与对方家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双方的努力,夫妻还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