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过户执行异议成功改判案例(张继平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李X与被告邓某、尹X、何X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解封郴州市某某小区第3栋15层1501号房。
2014年12月21日,原告李X通过中介公司购买邓某、尹X郴州市某某小区第3栋15层1501号房,约定将该房屋以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X。后李X通过中介公司将房款支付给邓某、尹X,但未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015年4月20日,被告何X向法院起诉被告邓某、尹X偿还本息53万元,被告何X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李X向法院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以该房屋依然登记在邓某名下,原告李X虽然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对诉争的房屋并未实际占有驳回诉请。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X委托张继平律师办理此案,接案后认真阅读案卷,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去房产局查阅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
【案情分析】
1、 原告已经将房屋款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2、 2015年2月12日,邓某已经通过中介公司将该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原告,原告交了水电费。
3、 2015年4月27日一审法院查封郴州市某某小区第3栋15层1501号房。
4、 一审法院查封前该小区的房屋还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5、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李X对诉争房屋是否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因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原告实际占有房屋,二审期间提交的上诉人控制该房屋的视频证据。到房产局调取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的时间,并将该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合同真实有效,且李X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由于该房屋在2015年4月27日法院查封时,郴州市某某小区未办理该项目第3栋的总登记,因此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责任不在李X,故不能认定李X对诉争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具有过错。
【案件审判结果】
李X虽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但其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涉案房屋,且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无过错,故李X请求对涉案房屋停止执行、解除查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邓某名下,李X并未实际占有,判决驳回李X的诉讼请求不当,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解除对郴州市某某小区第3栋15层1501号房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