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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工伤的伤残津贴差额是按月支付还是按年支付?

  • 劳动工伤
  • (2017)粤1972民初3949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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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单位从2017年起,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单位提供生存证明。单位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何某一次性支付当年的伤残津贴差额。目前按每月1233元计算。由于何某是外地人,按年支付更加适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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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工伤的伤残津贴差额是按月支付还是按年支付?

  现实生活中,受到四级工伤伤害的工人还是比较少的。四级工伤的伤残津贴社保方面是按月支付的,并且会每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会适当提高,是一项长期的待遇。

  劳动者受到四级工伤后,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补足少缴社保部分的差额的,究竟是不是参照社保一样按月支付呢?

  如果是按月支付,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单位支付了两三个月不再支付,劳动者又要打官司的话,这样明显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形成讼累,于劳动者不利。

  现实中法院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法院的最新判案:

  何X来自四川资中县,于2016年2月28日入职东莞一家塑胶公司做配料员。5月21日9:30分,在车间碎料时,将碎料机开关掉后,他用手打开碎料机盖子,伸双手进里面把塑料拿出来,就在这个时候,可怕的事情发生了,不清楚为什么,关了电的机器突然间自动运作起来,他的双手来想抽回来已经来及了,绞到了他的双手,血肉横糊,痛不欲生!后公司送海军医院治疗。

  6月7日被认定为工伤,20申请康复,被批准同意康复60天。在受伤期间,公司每个月主要是发放1200多元钱一个月,只有一个月发了1300多元。9月30日被鉴定为四级伤残,12月2日去社保办理了伤残补助金50568元,伤残津贴每月领取1806元(每年会上调,今年一月已经是两千多)。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的他,担心公司不会长久经营下去,遂和公司谈差额和一次性赔偿问题,公司以国家人社部有规定不能一次性赔偿,公司愿意按月支付!何X得知我是专门代理工伤案件的律师后,遂委托我代理了他的案子。接受委托后,12月29日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3月16日开庭审理,公司方拒绝调解,同意按月支付。2017年3月21日,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了我方胜诉!

  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2017年8月1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单位从2017年起,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单位提供生存证明。单位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何X一次性支付当年的伤残津贴差额。目前按每月1233元计算。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第三十一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 2017-08-11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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