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补签了劳动合同,单位照样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面的法律规定的是一般的情形,但是生活中会出现的情形就是多种多样的了。如果用人单位在事后与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形法院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下面分享一个发生在深圳的案例:
陈X于2016年9月28日入职深圳市龙岗区一家公司上班,2017年1月2日在工作中受伤了,公司不想赔偿他的这次工伤事故,他自己也很想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维权,他很想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遗憾的他手上却没有劳动合同,在深圳,没有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直接去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5月25日,仲裁委裁决书下来,裁决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16843.35元。公司收到裁决书后,打电话给陈X,要求补签劳动合同,陈X为了能够有一份劳动合同去申请工伤认定,很想签,但是他考虑到既然委托了笔者代理,应该先咨询一下笔者的意见,便打了一个电话给笔者,问可以不可以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话,仲裁裁决的二倍工资还会不会拿得到?
我在电话里回复他,放一百个心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吧,咱们工伤认定要申请,二倍工资也要收入囊中,鱼与熊掌需要兼得!陈X便与放心地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公司看到陈X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认为鱼已上钩,心中暗喜,认为以后再也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公司向法院起诉,起诉理由就是认为双方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无需再向陈X支付二倍工资了。
法院认为:即使双方在仲裁庭审后补签了劳动合同,但补签行为发生在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并向国家机关主张权利之后,在劳动仲裁时,亦未就涉案纠纷达成结案性的协议,原告主张不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7月19日,法院判决单位需要向陈X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6843.3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