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
委托代理人:郭X,X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法定代理人:肖XX,刘Xxx母,身份同前。
委托代理人:郭X,X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金xx公司,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荆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XX,XX丽xx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XX,XX丽达律xx事务所(实习)律师。
省......
综上所述,肖XX、刘XX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相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欠妥,应予改判。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X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3)合法民初字第04844号民事判决;
二、XX金九房xx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肖XX、刘XX逾期交房违约金1215元,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2344元,合计3559元。
三、驳回肖XX、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元,由肖XX、刘XX负担249元,XXxx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9元,由肖XX、刘XX负担249元,XX金九xx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刘XX
代理审判员 罗xx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