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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成功案例摘要

  • 合同事务
  •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4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田律师
胜诉

案件详情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

  委托代理人:郭X,X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法定代理人:肖XX,刘Xxx母,身份同前。

  委托代理人:郭X,X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金xx公司,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荆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XX,XX丽xx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XX,XX丽达律xx事务所(实习)律师。

  省......

  综上所述,肖XX、刘XX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相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欠妥,应予改判。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X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3)合法民初字第04844号民事判决;

  二、XX金九房xx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肖XX、刘XX逾期交房违约金1215元,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2344元,合计3559元。

  三、驳回肖XX、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元,由肖XX、刘XX负担249元,XXxx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9元,由肖XX、刘XX负担249元,XX金九xx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刘XX

  代理审判员  罗xx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喻XX


  • 2014-12-01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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