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635号
原告中国XX银行xx庆两路口XX,地址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张xx,XX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田,重庆XX律师。
被告夏XX,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省略......
XX银行两路口XX如约将透支资金划入夏x指定账户,但夏XX偿还部分透支款项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尚欠XX银行两路口XX借款本金及手续费97746元、利息482.3元、滞纳金179.45元。为维护XX银行两路口XX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夏XX立即偿还XX银行两路口XX截至2014年6月1日的购车款70649.52元、手续费11695元、利息482.3元及滞纳金179.45元,合计83006.27元;2、夏XX向XX银行两路口XX从2014年6月2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时止,以70649.52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XX银行两路口XX支付利息损失;3、夏XX承担XX银行两路口XX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夏XX承担。
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夏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XX银行xx重庆两路口XX截至2014年6月1日的购车款70649.52元、手续费11695元、利息482.3元及滞纳金179.45元,合计83006.27元;
二、夏XX从2014年6月2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时止,以70649.52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中国XX银行xx重庆两路口XX支付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中国XX银行xx重庆两路口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230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8元,由被告夏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荣荣
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