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请求: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死者XXX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用工关系;
事实及理由:
XX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西昌市兴XX9组的农网改造工程》之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了被申请人XX电力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成都,被申请人就全权委托其员工XX开展西昌地区的相关业务。后经他人介绍,申请人的丈夫XXX(已逝)于2015年7月12日受聘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载电杆工作,工资为150元/天,包吃包住。由于农网改造工程工期短、工程紧,所有工友都没有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16日上午11时左右,XXX在西昌市兴XX9组载电杆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当时有很多工友在场),现场有人就拨打“110”、“120”报警及救助。“120”接到电话后,安排最近的XX西昌医院出诊,该院到现场后对死者行心电图,发现心脏停搏,遂宣布死亡;XXX派出所到现场查看后,做出排除他杀可能的决定;同时,在场工友也证明XXX是在施工过程中死亡。
居于以上事实,申请人依法向西昌市劳动局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该部门以“XXX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建议申请人先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依法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XXX与XX电力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就“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现只有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望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