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信阳市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7)豫1503刑初3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聪聪律师
积极会见当事人,仔细研究卷宗材料,虽然被告人造成一死一重伤,但是由于经济困难,尽自己一切能力,也无法对两受害人赔偿到位。辩护律师只能从自首、首犯、积极赔偿等方面进行辩护,最终获得轻判。

案件详情

  交通肇事致一死一重伤,一审获法院轻判

  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陈X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107国道行驶至某个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两个行为相撞,致一死一重伤。事故认定陈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陈X家庭贫困,无法给两被害人足够的赔偿。

  王律师接受案件后,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对方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

  一、被告人在案发后立即拨打110和120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其行为构成主动投案自首

  二、被告人在经济比较拮据的情况下,积极赔偿两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被害人闫XX以及李XX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陈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在量刑范围内得以轻判。

  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陈X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107国道行驶至某个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两个行为相撞,致一死一重伤。事故认定陈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陈X家庭贫困,无法给两被害人足够的赔偿。

  王律师接受案件后,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对方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

  一、被告人在案发后立即拨打110和120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其行为构成主动投案自首

  二、被告人在经济比较拮据的情况下,积极赔偿两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被害人闫XX以及李XX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陈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在量刑范围内得以轻判。


  • 2017-08-28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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