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亏损后,一方要求退伙而签订的协议,其中的补偿金是否能完全得到支持?
(2017)苏0211民初4437号
原告:某某,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代理人:杨X、董梦佳,江苏XX律师。
被告:孙X,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诉被告孙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钱伟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X确认结欠某某补偿款33375元,孙X于2017年07月30日前支付某某3375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万元,于2018年06月30日前支付1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1万元。
二、如孙X有任一期不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付款,某某有权就孙X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全额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元由某某、孙X各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钱伟东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律师分析]
本案在2017年7月12日接案时即告知当事人,双方虽签订有退伙补偿协议,但难保对方会在庭审时对协议效力等提出疑问,告知其本案最佳处理方式系双方调解。13日律师与对方取得联系后直接在滨湖法院就此事达成一致,对方同意支付,案件最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