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欠钱,被判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债权债务
  • (2017)赣0104民初10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邵贤南律师
本案我的思路是果断选择了列被告配偶为共同被告,使得两被告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同时为后期债务的执行做好的准备。最后被告男方被迫支付欠款,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案件详情

  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息按照2%计算。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后被告仅归还了部分款项,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柯X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张X借款10万元,并约定按月利息2%计算,但被告柯X仅向原告支付了12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10晚宴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故被告柯X理应承担归还元该借款10万元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与被告柯X约定的月利息2%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柯X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万XX与被告柯X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被告万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的答辩和举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柯X、万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已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未基数,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柯X、万X共同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律师分析:

  1.优势分析:有借条、转款凭证,基本上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2.劣势分析:被告男方系经济不稳定,被告女人无法出庭应诉。


  • 2017-08-15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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