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方诉称: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11日起到付清款项之目止,按年利率6%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6年2月15日、2016年2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 原告念及朋友一场借款给被告,
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两次借给被告共计50,0o0元。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都不予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二、法院认定事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被告未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务。而原告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
应当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因双方之间未约定利息,且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起诉可以视为向被告主张权利,逾期利息应当自答辩期满之日即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同的利息。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在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三:法院判决:(一)、被告张X在本判决生效之l11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偿还人民币
50,000元。(二)、被告张X在本判决生效之目起十日内,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向原告李X支付自2017年10月12日至債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