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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异地分居导致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

  • 婚姻家庭
  • (2016)赣0104民初16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邵贤南律师
案情分析: 1.优势:双方分居多年,已成年儿子可以出庭作证。 2.劣势:被告无法出庭,司法送达难是很大问题。 律师办案思路:积极建议法院进行公告送达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案件详情

  一、我方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原告在其母亲以死相逼与女方成婚,于1992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因买房子事情双方曾经大大出手撕毁结婚证,在2012年9月4日补办了结婚证。1993年1月30日生一儿子,取名王XX。1995年3月25日生一女儿,取名王XX。结婚后,双方夫妻感情非常差,矛盾尖锐,经常打架、刀棍暴力冲突不断,这些街坊邻居都非常清楚。由于现在2个孩子都已成年,原告已经没有后顾之忧,对被告的不负责任行为已经无法容忍、彻底失望了,而且从被告的决裂行为也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至今双方已经分居将近四年,原告和家人、亲戚无数次劝解被告都没有挽回这段婚姻。原告因为这段痛苦婚姻,甚至试过自杀、自残了结生命但被制止,原告为了早日结束这段痛苦婚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一套按揭房(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XX房屋)归被告、儿子所有,婚后车子(赣AXXXXX,东方XX)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没有出庭、没有答辩。

  三、法院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0月1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1月30日生一儿子,取名王XX,于1995年3月25日生一女儿,取名王XX。南昌县冈上XXX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夫妻关系不好,经常打架,被告于2012年12月离家至今未回。王XX证实原、被告感情不佳,双方分居已将近3年。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88900元购买牌号为赣AXXXXX号小桥车一辆,该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原、被告婚后按揭购买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XX房屋,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XXXXXX号,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及王XX名下,原告表示上述房屋应归被告及王XX所有。

  四、法院判决:1、原告王X与被告厉某离婚予以准许; 2、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大道XX房屋归被告厉某及王XX所有;
3、牌号为赣AXXXXX号小桥车归原告所有; 4、原、被告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 2017-03-24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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