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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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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帮助下,案件顺利审理,证据非常充足,为原告争取到101548.97元的赔偿款。

案件详情

  2016年8月19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齐X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使至内乡滨河东路湍东XX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原告张X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齐X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肇事车辆在第二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第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XX公司处投保商业险。三方最终无法达成调解意见,诉至法院。

  该案件是一个看似简单,但操作起来是一个非常费时费力的案件,因为交通事故案件牵扯的赔偿项目多,数额高,且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大。因此,在接案之后,先审查了原告的证据材料,然后,根据每个赔偿项目帮助原告整理证据,并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据。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多次为原告提供法律意见,并审查证据的合理性,以让原告在后期的诉讼过程中少走弯路,为原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最后,案件顺利审理,证据非常充足,为原告争取到101548.97元的赔偿款。

  该案件可谓是一波三折,立了又撤,撤了又立,而且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也有异议,又重新鉴定了一次,且原告家庭内部也发生很大的变故,导致在赔偿项目上多次进行了计算和审核,费时费力,但是,我并没有因此增加原告的代理费。最后,在我的一番努力下,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并得到原告的认可。

  通过这个案件,我深刻的体会到律师行业的最大魅力是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当看到每个当事人在我的努力下得到帮助、救赎,满脸欣慰的微笑时,那种自豪感会由我的内心腾然而起,这种自豪感会激励着我一直不断的前行。所以,我非常感谢信任我的当事人,因为你的信任,使我在律师这条道路上信心倍足,全力前行!



  • 2017-11-24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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