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欠钱老赖有钱不还,终究被判还钱没商量

  • 债权债务
  • (2017) 赣0102民初3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邵贤南律师
1.拿到胜诉判决。 2.适当时机,申请法院作出诉讼保全,为后期执行做好铺垫

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起诉之目止为238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接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9日、同年11月份及2015年9月30日, 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7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部分借款利息,剩余利息及借款本全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被告祁X辩称:借款70万元属实,但被告目前沿有能力偿还。

  三、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民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因双方对借款金额及归还情况均不持异议, 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未还及已归还借款利息122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7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本案借款利息合年利率24%, 符合法律规定,截止2017年2月7日,本案借款共产生利息36万元(40万元?24%/12个月*28个月+20万元?24%/12 个月*26个月)+10万元*24%/12个月*16个月),被告已归还利息122000元,尚欠利息238000元未还。并应自2017年2月8日超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四、法院判决:1.被告祁X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孙X借款7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2月7日为238000 元,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接年利率24%计算)。本案诉讼费13180元 (由原告孙X预交),由被告祁X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


  • 2017-04-21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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