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运输毒品30公斤,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刑事辩护
  • (2014)云高刑终字第12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洪强律师
找到案件的辩护要点,通过大量的辩护工作,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改变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保住了被告人的性命。挽救一个人的性命是最大的善行

案件详情

  2013年4月一天,被告周X与另一嫌疑人王X(在逃)驾乘一辆微型车由云南省勐海县前往湖南,凌晨3点左右,车行之某边防检查站前30米处时,二人发现前方有武警查缉,就弃车逃跑,周X被边防武警抓获,王X未被抓获,武警从车内查获俩个旅行包,后经过检查发现包内有用塑料袋包装好的片剂状甲基苯丙胺30220克,手机一部,微型车被依法没收。公诉机关以运输毒品罪起诉周X,有如下证据:(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2)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等(3)车辆信息(4)车辆活动轨迹(5)周X活动轨迹(6)尿检记录(7)辨认笔录及照片(8)被告供述(9)现场脱逃的周X某的被追逃的材料(10)其他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等证据,一审法院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X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周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辩护人谢洪强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和证据,有针对性的对被告在二审庭审时设计了以下方面的发问:(1)是否清楚旅行包是谁的(2)是否清楚旅行包内装的物品是什么(3)是否打开过旅行包(4)是否是中途搭车(5)上车后是否见到旅行包(5)是否意识到旅行包内装的物品是什么(6)是否有人告诉自己旅行包内装的物品(7)来云南的目的是否是旅游(8)半路搭车的目的是否是回家等40多个问题,后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多份证据的相关性提出了异议,并提出了本案事实不清,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周X有明知是毒品还运输的故意的辩护意见,并提出本案在逃的周X某可能是毒品的实际所有人,后本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周X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2014-12-05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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