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务工人员已经和用人单位发生了工伤赔偿纠纷,那么当事人应当提出财产保全,防止老赖转移财产。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工伤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必有两个条件:一是通过了劳动仲裁了再行提起了诉讼法院并受理立案了,二是用人单位违法操作没有未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而至使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而且用人单位承担全额的赔偿义务时,可申请保全用人单位财产,否则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最近笔者代理了一宗五级工伤的案件,由于劳动者受到的伤比较严重,如果走正常的程序,有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打赢了官司老板就跑路了,因为公司的规模比较小。为此,笔者建议劳动者进行财产保全。在向仲裁庭提交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不久便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公司的财产。2017年9月20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终于成功查封、扣押成功公司的一批机器。
劳动者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是劳动者为了可预期的合法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当然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即: (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2)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劳动者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相关程序:
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规定的反诉程序时不合适,原因是: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出反诉,反诉的请求如未经过仲裁裁决,那么双方的争议是未经仲裁就进入诉讼程序,违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规定。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经过了仲裁,那么上述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又形同虚设,没有意义了。
另外,在劳动争议双方都不服仲裁结果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起诉,案件总得有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请也都应得到处理,而此时适用反诉又会产生一些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对劳动争议诉讼也像诉讼一样,作为一种复合之诉,即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提起诉讼后,不管另一方是否服从仲裁裁决,法院都会把仲裁的内容一并审理,对于合理合法的予以维持,对于不合理合法的予以纠正。这样可以和上述劳动法规定协调一致,同时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于未经过仲裁的内容,如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可先经仲裁程序,再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