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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抢劫律师辩护不起诉

  • 刑事辩护
  • 杭萧检公诉刑不诉(2014)1075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进律师
通过律师辩护让当事人免除3年牢狱之灾,无罪释放回家。

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XX不构成抢劫罪建议不起诉的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公诉人:

  受被告人王XX家属的委托和河南XX的指派,我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王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其抢夺情节轻微,尚未达到追诉标准,建议依法不起诉。

  一、轻掐不等于“掐”,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抢劫。

  抢劫,一般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只是轻轻掐了一下受害人肩膀,目的是分散受害人注意力,而非是实施暴力强制。不构成抢劫,应为抢夺。

  二、王XX不构成抢劫罪,抢夺财物数额较小,应依法不起诉。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本案抢夺财物数额较小,尚未达到追诉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律师建议不起诉。

  三、本案的被告人王XX,不远千里和自己的妻子一起到本地打工,本想通过自己的双手辛勤工作和妻子一起为自己的家庭创造财富,没想到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一时糊涂犯下了大错,我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被告人是流着泪和我完成对话的,后悔自己的行为,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恨自己对法律的无知,愧对父母、妻子和儿子。作为老乡和他的辩护律师我也深感痛心疾首。被告人上有父母双XX在、下有三岁可爱的儿子,还有一个恩爱的妻子,虽然不太富裕,但是有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在听说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抓获以后,被告人母亲的高血压和脑梗塞突然发作,虽然没有致命危险,但是至今还在病床上,其父亲身体也不好,家里主要经济来源就是被告人与其妻子的打工收入。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违法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的家庭感到担忧,被告上有老、下有小,如果予以公诉判处刑罚,他的家庭是否能够承受。是否起诉不仅关乎他个人的命运,也势必影响着他的家庭。因此,辩护人请求公诉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不予起诉。

  以上辩护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河南XX律师苏进


  • 2014-09-04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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