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经辩护获刑一年半
【法院】台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台刑初字第366号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刘X因台江区东辉XX内的一家店的装修材料占用其停车位,伙同被告人吴X持砖头、棍棒等物砸了该店。后被告人吴X又持匕首与被告人刘X一起无故对正在附近吃夜宵的被害人王X、董X殴打。在殴打中,被告人吴X将王X、董X捅伤。案发后,董X伤情经鉴定为重伤,王X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刘X后投案自首,其家属委托柯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意见】:本案属于重伤害案件,法院一般量刑为3至10年。柯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了解到本案同案犯吴X持械捅伤两被害人,而刘X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且已经赔偿两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为此,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1、本案系由吴X引发的;2、被害人董X重伤及王X轻伤系由吴X使用匕首捅伤的,与刘X无关;3、被告人刘X有自首情节;4、刘X积极赔偿两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5、刘X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
【法院判决】:台江区法院基本采纳柯律师上述辩护观点,认为刘X在共同犯罪中,虽积极参加斗殴,但被害人董X波的重伤以及王X强的轻伤均系被告人吴X直接侵害所致,非被告刘X所致,因此,刘X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X有自首情节,也已赔偿了洁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决被告人刘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刘X及其家属对于该判决均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