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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千多万,一、二审经辩护轻判三年三个月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柯兆彬律师
经辩护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审判法院】一审连江县XX、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122刑初249号、(2017)闽01刑终1221号

  【案情简介】2012年9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魏X伙同同案人陈X(已判刑)在连江县黄X非法组织赖某、林X等人参加会额为人民币1000元、2000元的民间标会各三道,扣除同案人陈X诈骗所得,共吸收会员存款数额318XXXX9855元,严重扰乱了连江县的金融秩序。期间,被告人魏X参与介绍会员、协助组织会员标会、收取会款等。

  【律师辩护】一、法院认定魏X参与介绍会员、协助组织会员标会、收取会款等行为,主要是以会员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而会员的证人证言也存在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且前后陈述也不相一致。特别是在同案犯陈X一案的证据中,会员的证人证言未提及上诉人魏X参与会道等行为,而在本案中会员均更改原来的证人证言,辩护人认为仅仅依据证人证言认定上诉人魏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

  二、法院认为证人证言与XX交易记录查询结果相互印证。但辩护人认为虽然该XX账户是在魏X名下,但该账户的实际使用人是陈X,而非魏X,不能仅仅凭借XX交易记录就直接认定魏X有收取会员会款。

  三、通过比对陈X一案的会员及魏X的会员人数,可以看出陈X一案的人数明显多于魏X一案的会员人数,且陈X一案的会员的证人证言未提及魏X参与会道。

  【法院判决】魏X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 2017-10-16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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