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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房产过户,起诉解决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柯兆彬律师
经律师努力得到现金补偿

案件详情

 

受理法院:福州市连江县法院

案号编号:(2015)连民初字第2449号

案情简介:邱X与林XX结婚多年,生育女儿林XX。邱X与林XX在2010年离婚,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位于连江县某处房产归女儿林XX所有,而后办理离婚手续。后女儿林XX逐渐长大,多次要求父亲林XX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但林XX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强行霸占该房产。无奈之下,林XX委托柯律师办理该案件。林XX收到诉状后,随即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撤销上述房产的赠与。

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林XX能否撤销他与邱X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林XX的条款。鉴于《离婚协议书》是林XX与邱X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而订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为此,该条款约定的赠与是属于不可撤销的,作为受赠方林XX有权要求父亲林XX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由于上述房产尚处在按揭还款,在未还清欠款情况,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本案经办法官对于原被告双方多次调停,被告林XX以现金形式向林XX作出补偿,房产仍归林XX所有。

同时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15号丹凤花园归被告邱X春所有,同地段的车库归林XX所有。双方共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 2015-10-13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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