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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不肯赔付,经起诉判付十万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柯兆彬律师
经代理对方赔付十万

案件详情

   

受理法院:永泰县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7)闽0125民初2123

案情简介:2017年02月07日19时20分,被告李X驾驶闽某号小型轿车,由永泰城XX往永泰城关方向行驶,途径永泰县城峰镇小东XX时,追尾原告张X驾驶闽某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叶X),造成原告张X与叶X受伤入院治疗。20170208日,永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李X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X与叶X无责任。某保险公司永泰XX公司是车辆闽某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投保单位。事情发生后,张X仅医疗费花费1.7万元,李X仅支付一千元对其他赔偿事项置之不理,张X无奈之下聘请律师介入。

律师意见:一、原告张X虽是农村户口但主要收入在城镇同时张X开设的五金店在市场监管局有备案,张X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二、被告李X应当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车辆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三、某保险公司永泰XX公司是车辆闽某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投保单位,故其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其对原告张X的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一、某保险公司永泰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张X93502元,于2017年10月30日转账至张X账户。二、李X赔偿张X1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元,尚差9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转账至张X账户。三、本起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日后张X、某保险公司永泰XX公司、李X各方之间不得再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向对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 2017-09-30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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