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民替人保管毒品,一审获重刑二审终被改判
【案情简介】
张**(化名)系云南西XX的一年长边民,早已子孙满堂,平时为人随和,乐于助人。但一次因朋友之托而为之保管了毒品,却一失足成千古恨。张**因生活在中缅边境的勐海县,毒品极其泛滥,当地居民也深受其害。在2016年2月被人利用为朋友保管毒品,但存放于同村亲戚李**(化名)的家中,同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冰毒)片剂,数量为10561克),本人也很快被抓获。一审法院以张**犯运输毒品判除其死缓,一审宣判后,张**不服,认为自己只是替别人保管毒品,并未运输提起上诉。
【办案过程】
本律师直到二审才接触此案,通过多次会见,对案情不断深入了解,同时结合卷宗材料对比分类深入分析。最终发现本案有属于定性错误,被告人岩XX虽然在接到毒品后又随即转移到同案犯玉**的家里,中间虽然短暂运输了一小段距离,但该行为不足以改变被告人为他人保管毒品的性质,被告人岩XX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目的,也未获得任何利益。将此作为重要突破口,与二审阶段的法官及时有效沟通,成功引起法官的充分重视。通过以上努力,在2017年4月二审结果出来,被告人张**成功改判,罪名由一审的犯运输毒品罪改为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期也相应改为有期徒刑十年,这样一来这位已近六旬的老边民,有机会早日重返社会,重新回到家享受天伦之乐,给他和他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希望。
【办案结果】
最终二审法官采纳本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存在定性错误,应当减轻、从轻处罚,最终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处为有期徒刑十年,为该刑档的最最刑期,但比起原判(运输毒品罪)却少了很多。被告人及其家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对本律师十分感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律师点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虽都是毒品犯罪,但两个罪名的量刑差异很大,前罪最高可判死刑,而且罪最高刑才有期徒刑十年,这个案例就属这种情况。由此可见,毒品案件的定性也就是定罪名对量刑至关重要,而在毒品案件司法实践中很多罪名之界限却很模糊,这就要求办理毒品案件的律师应非常熟悉各罪名的特点、区别,以达到能运用自如。
【律师建议】
办理毒品案件时,建议先从罪与非罪入手,重点关注此罪与彼罪,最后放到重罪与轻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