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建筑公司通过诉讼顺利拿回工程款
【案情简介】
昆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2015在云南西XX某县城承包了一个房地产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自己所承包内容按期完成,但因其他专业承包商未竣工验收,导致整个项目无法竣工验收,住宅和商铺都无法正常销售,工程款不能正常支付,农民工不能正常拿到劳动报酬,使原告陷入困境。本律师团队接手后,建议原告一面积极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一面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施工单位所特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同开发商不断协商,最终让开发商把部分已建成商品房抵款给原告,并使法院判决中确认原告对自己所建商品房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办案结果】
最终经过两审终审后,法官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大部分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所报送的结算金额为工程结算总金额,双方签订的《商品房抵款协议》有效,并对其他商品房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判决下来,原告终于松了口气,付出的劳动可以获得回报,辛苦了几年的农民工也看到了希望。原告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对本律师十分感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律师点评】
本案比较典型,但涉及的内容较多,争议焦点主要为:1.原告单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送审结算书)金额能否作为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2.双方签订的《商品房抵款协议》是否有效;3.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4.质量保证金能否按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约定的工程结算总金额的10%还是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总金额的3%。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前3项,对于第4项则认定后来约定10%有效,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随意变更原《施工合同》的约定,否则会给施工方带来很不利的后果。
【律师建议】
工程款纠纷非常普遍,但很多承包商(包括劳务承包的包工头等)却不一定清楚他们有个“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而这个“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有行使期限的,期限只有短短六个月。很多承包商因不知道有此规定而丧失了大好机会。
因此,本律师建议,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知识面广、专业性强,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为您出谋划策,防范于未然,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第三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