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管XX。
委托代理人黄燕群,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徐XX。
第三人,四川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管XX诉被告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程XX依法进行了调解。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调解,本案现已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第三人居间介绍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一份《买卖交易文本》,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50000元定金,此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涉案房屋以更高价格出售给了案外第三人。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及第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解约,被告均置之不理,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买卖交易文本》;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50000元;3、被告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47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居间损失服务费235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X双倍返还原告管XX购房定金共100000元,被告徐XX定于2017年10月15日前付清;若被告徐XX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管XX有权要求被告徐XX支付200000元。(此款由被告徐XX转至原告管XX指定账户:户名 管XX 账号:************* 开户行 某银行中心广场支行);
二、原告管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618元,由被告徐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XX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