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说假话的保安

  • 劳动工伤
  • (2017)粤19民终7758号
劳动工伤
林振富律师 当前活跃
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6万+
    服务人数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一审法院再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经过笔者不懈的努力,于2017年8月18日还是判决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18920元。公司又不服,再一次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年12月4日,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民事官司,双方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不排除一方不择手段,想尽各种办法制造证据。做假证,就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笔者代理一个被解雇的劳动争议案件,时间长得让人太跌眼镜,直到这个月的25号收到中级法院的判决书,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零三个多月了。

  来自湖南东安县的李X于2013年11月11日光棍节那天入职东莞市XXXX电子公司机加部做员工,月工资在4370元。工作超过一年半后,上司对他越来越看不顺眼,时不时给也小鞋穿,让他在那里过得很不开心。

  2015年6月2日,公司突然给他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他平时工作态度散慢、擅自离岗。不对他作出任何的赔偿。平时被上司整得本来就一肚子气,现在竟然来个突然解雇,李X气不打一处来,想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网上寻找律师的过程,一个偶然的机会找到了笔者,在到律师事务所面谈后,李X问得最多的一句就是:打官司能不能赢?我看出了他的顾虑,给他做了一个详细的分析,终于让他坚定了要打官司的决心。于是便委托了笔者。2015年9 月9日向XX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支持了违法解雇的赔偿金1892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东莞市第二人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开庭审理时,公司申请了一名保安出庭作证,保安称自己于2015年5月29日下午2点左右看见李X从厂区门口出去了,之后一直到下班时间,也就是下午5点30分也没有看见李X回来,并称,进出厂区都要打卡,李X说是出去买点东西,因为是厂里员工,所以就放他出去了。他想证明的是擅自离岗。

  笔者在庭审时,听到保安这样说,做了笔记,等到质证时,笔者两眼紧盯着保安的眼睛,(保安有些心慌),问了他的上班时间,保安说是三班倒,每个保安上8小时,早上8点到下午3点,3点到晚上11点,最后一个班是晚上11点到次日的早上8点。这个做假证的保安终于说漏了嘴,任何一个班的保安不可能在当班同时看见李X外出又同时看见他回来的。

  最后法院对于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公司需要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18920元。公司不服向二审上诉,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二审经过审理,于2016年7月25日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再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经过笔者不懈的努力,于2017年8月18日还是判决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18920元。公司又不服,再一次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7年12月4日,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这是一个案值比较小的案件,但是时间却长得吓人。一个案件已经两年多了,在违法解雇方面的官司,争议确实是比较大的。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体到本案,由于法院认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李X的赔偿金应按照以下的法条来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2017-12-04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林振富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林振富律师
5.0分服务:2.6万+人执业:10年
林振富律师
14419201****3203 执业认证
  • 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活力中心6楼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协会会员。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和周边地区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
  • 135 3720 0468
  • 搜索13537200468即可以自动添加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