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XX接受本案被告人陈XX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壹审辩护人,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陈XX,参与了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被告人陈XX在归案后及今天的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仅对引起本案发生的诱因及陈XX具有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发表以下意见。
一、通过今天的庭审,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相信大家对本案发生的原因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辩护人在此恳请合议庭在审查本案时,对被告人陈XX量刑时,能充分考虑到本案发生的各种因素。本案的发生完全是一个基于婚姻家庭矛盾而引起的突发性案件。受害人朱**是被告人陈XX的妻姐,陈XX与其并没有任何的深仇大恨。被告人陈XX因与其妻子朱**芝(受害人朱**之妹)感情不和,朱**芝离家出走,而陈XX对其痴心不改,到处寻找,本案发生时,陈XX从大理找到贵阳,又从贵阳找到安顺,但朱**芝却对其避而不见。案发前一天,陈XX好不容易在安顺找到朱**芝,可朱**芝又借机离开,这时陈XX身上仅剩15元钱,回家的钱都没有了,在安顺陈XX也只有朱**一个亲戚,迫于无奈,陈XX只好到朱**位于安顺市西XX出租屋找朱**借点钱回家。两人见面后,陈XX还请求朱**帮忙找妻子,但两人的交谈中因谈到陈XX的夫妻关系及两家老人以前发生的一些不愉快事情而产生了冲突,继而发生争吵、扭打,陈XX一时气愤,情绪失控,最终致朱**死亡。这个不幸结果,令陈XX悔恨万分,辩护人会见陈XX时,其间陈XX多次流泪,悔不当初。陈XX有三个孩子,大的8岁,小的刚满5岁,现陈XX妻子朱**芝对这三个孩子不管不问,全部送到陈XX父亲处,由老人照看,这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受害人家中也有两个小孩,对孩子的伤害是巨大的。陈XX一时失控,给自己也给别人带来了无尽的伤痛。辩护人认为本案悲剧的发生完全是被告人陈XX一时冲动而发生的突发性案件,其犯罪动机应与其他的暴力犯罪严格区别对待;同时,受害人朱**本身也是本案发生的诱因之一,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根据司法鉴定的意见,在受害人的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达成53.13 mg/100ml,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标准,规定了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含20毫克至80毫克,就为饮酒,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就为醉酒,朱**的心血中乙醇含量达53.13 mg/100ml,可以证明在案发当日,朱**身前饮用一定量的酒,辩护人认为这也是双方情绪失控,发生争执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第22条之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因此,请合议庭在审查案件事实时能充分考虑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
二、被告人陈XX在归案后,主动、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本案是基于婚姻家庭矛盾而发生的,陈XX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均较小,对其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XX系初犯,本案发生前,从未受过任何形式的处罚,对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陈XX与朱**有三个年幼的孩子,受害人家中也有两个孩子,陈XX的犯罪行为,自有国法给其应有的惩处,但孩子无论怎样均是陈、朱两家的骨血,附带民事的原告仍是孩子的外公、外婆,故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本案中的血缘亲情,本着化解矛盾的精神,给陈XX公正的判决。
综上,请合议庭在充分查明事实真相同时,能充分考虑本案发生的各种因素及被告人陈XX具有的量刑情节,给予其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贵州XX
廖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