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告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系工程发包方,也是本案的被告之一。其将工程发包给本案另一被告西安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本案涉及的工程款并未进行结算。原告到法院诉称被告西安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所涉工程转包给了原告,并系原告完成,但西安XX**电子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然而,发包人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此案件经过多次开庭,通过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反驳,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我代理的被告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作为发包方,因此免除了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2民初307号
原告:武汉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北京XX律师。
第三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第三人李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武汉XX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安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第三人李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56元,减半收取计7,278元,由原告武汉XX负担。
审 判 长 屠XX
人民陪审员 马昌雨
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