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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案第二被告(发包人)的代理人,经多次开庭,最终胜诉公司无需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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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告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系工程发包方,也是本案的被告之一,我作为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此案件经过多次开庭,通过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反驳,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我代理的被告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作为发包方,因此免除了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案件详情

  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告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系工程发包方,也是本案的被告之一。其将工程发包给本案另一被告西安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本案涉及的工程款并未进行结算。原告到法院诉称被告西安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所涉工程转包给了原告,并系原告完成,但西安XX**电子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然而,发包人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此案件经过多次开庭,通过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反驳,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我代理的被告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作为发包方,因此免除了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2民初307号

  原告:武汉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北京XX律师。

  第三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第三人李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武汉XX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安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第三人李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56元,减半收取计7,278元,由原告武汉XX负担。

  审 判 长  屠XX

  人民陪审员  马昌雨

  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XX


  • 2017-12-11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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