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X作为买受人从甲公司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在付X收房后,开发商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案涉房产的房屋权属和土地权属证书,最后开发商又逾期办证,而王X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在一审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开发商答辩称付X存在未及时收房的情况,而收房时候需要缴纳相关费用,正是由于付X没有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才导致上诉人开发商逾期办证。经过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商逾期办证系因为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开发商此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需要根据逾期天数,按照付X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判决作出后,开发商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的法律焦点问题是:
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延期办证的起始时间如何认定?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在二审期间,上诉人甲公司没有新证据证明王X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本案诉讼时效已过的观点没有得到支持。
关于逾期办证的起始时间问题,律师认为应该以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为准,合同约定以实际交房之日为准开始计算720天内办证,这里的实际交房之日是合同约定交房的日期还是逾期交房后的实际交房日,根据司法实践,应从逾期交房后的实际交房日开始计算办证期间。
律师建议:
1.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期限已经从原来的两年变为现在的三年。
2. 如果案件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定要在一审答辩时提出,否则除非有新证据否则法官不予支持。
3. 如果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则逾期办证的时间起点为实际收房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