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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民事调解书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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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自行承担第二次住院的大部分医疗费;2、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119天,而不是原告主张的270天;3、误工费和护理费都是按照农村标准来计算,而不是原告主张的同行业标准以及城镇标准;4、交通费酌定赔偿相关损失;5、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错误,增加了调解的基础

案件详情

  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员工,原告在为被告从事捕捞作业时,在上船一天后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受伤,受伤后前后两次住院,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5万元,被告接到诉状之后,跟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经过仔细审阅材料,了解到原告主张存在诸多问题。1、原告两次住院存在延误治疗的问题;2、原告鉴定的误工期限过长,依照法律规定,误工期限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3、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均应该按照农村标准来进行计算;4、原告在此次事故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5、交通费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可以酌情赔偿。后经双方调解,达成和解。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72民初1873号

  原告:陈XX,男,汉族,住山东省

  乳山市乳山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

  乳山市白沙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山东XX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于某某海上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

  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某某支付原告陈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

  陪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万元。其中,被告于某某于208年2

  5日前支付原告陈XX2万元,余款5.5万元于2018年9月30

  还清。逾期支付任何一笔,原告陈XX按照尚未支付数额申请

  执行。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陈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017-12-19
  • 青岛海事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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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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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辉,女,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纠纷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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