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述】
原告:高X
被告:余X
原告高X起诉被告余X请求高X偿还借款人民币565000元并承担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用。高X称与余X系朋友关系,余X因为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向其借,共计人民币XXX元,后余X陆续还款,截至起诉之日余X尚欠高X565000元。被告余X的辩称其从未向高X借款,其实去高X一起投资了一个工程项目,此比借款实际上是投资款。
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双方交换证据,本来只是由一个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但是发现案情有了新的争议,及被告主张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乃合伙投资关系,故后来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经原告质证否定了双方之间的合伙投资关系。以上事实有债权确认书、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提供了被告签字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及银行往来凭据加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债权债务确认书以及银行往来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抗辩其实乃合伙投资关系,原告给其打的款项均为投资款,债权债务确认书实在原告的欺骗下签署的。但是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合伙协议,证人的证人证言以及原告债权债务确认书是在被告的欺骗下签署的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其提供材料系本案案外人涉嫌对被告进行诈骗,被告未能提供相应依据证明该刑事案件与本案有关联,故对其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不予支持。高X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纠纷的现象很普遍,本案中看似很简单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过两次开庭庭审,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当然最终我方胜诉。因此法庭上的变化还是蛮大的,变换莫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