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8月2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郑东新区黄河路东、祥盛街南的商品房一套出卖给原告,约定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XXX.00元,交房日期为2013年5月1日前,被告应当于交房后365日内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房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直到2016年3月10日才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根据该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应按全部房款的日0.0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迟延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原告虽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但被告直到现在也未予支付,形成本案。后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撤回上诉,同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律师观点分析
当前房地产市场活跃,又由于我国目前诚信机制尚未建立,因此,一些不良开发商为了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背信弃义,不时出现违约,损害购房者的利益。为了让有效防止不良开发商违约,损害我们广大购房者的切身利益,购房者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并注意以下几点:一、购房时特别是购买期房时应选择信誉较好、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签订规范的购房合同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三、违约情形时及时固定有效证据;四、违约责任承担协商不成时,及时提起诉讼,以防超过诉讼时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案例中的当事人均采用了化名,并非实际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