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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XX与崔XX、王XX、郭XX、郭XX、郭XX、张X、XXX和湖北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闫XX。


委托代理人张XX、李蕊,湖北XX律师。


被告崔XX。


被告王XX。


被告郭XX。


被告郭XX。


被告郭XX。


被告张X。


以上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XX、杜X,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负责人唐XX,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X、张X,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与被告崔XX、王XX、郭XX、郭XX、郭XX、张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X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XX、王XX、郭XX、郭XX、郭XX、张X、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XX撤回对被告崔XX、王XX、郭XX、郭XX、郭XX、张X、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闫X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方XX


  • 2015-03-23
  •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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