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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支付通过银行支付的款项是工资还是私人借款?

  • 劳动工伤
  • (2017)粤19民终8272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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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投资人均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驳回一审判决。公司和投资人辩称认为:劳动者的工资并不是用人单位通过的单位的帐户的,而是通过公司的两个投资人的帐号发放的,不能认定是公司在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而应该认定为投资人与劳动者之间的私人借款。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12月18日,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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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规模比较小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候,并不是用对公帐户来支付的,他们最主要是想规避税收问题。好多是用投资人或者是股东的帐号给劳动者发放工资。

  对于这种发放工资的方式,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用人单位会辩称不是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而是投资人与劳动者的私人借款,用人单位的说辞会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吗?

  蒙X来自广西,于2015年9月28日入职东莞市一家服饰公司上班,在裁床部做电剪工,每个月可以拿到的工资是4000多元。

  但是公司并没有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购买社保。他一直做到了2016年6月份,感觉没有合同,也没有社保,自己在那里做一点儿也保障也没有。

  有一天,他来到律师所向笔者咨询应该如何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在了解他的情况下,我建议他申请劳动仲裁,他便委托笔者代理。

  2016年7月18日申请了劳动仲裁,2016年8月8日,仲裁决定驳回了蒙X的全部仲裁请求。官司输了,仲裁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然后我方不服向法院起诉,几级周折,一审法院终于于2017年7月6日下了判决书:判决公司要向蒙X支付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6月11日期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065元;经济补偿金4575元。合计:32640元。

  公司和投资人均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驳回一审判决。公司和投资人辩称认为:劳动者的工资并不是用人单位通过的单位的帐户的,而是通过公司的两个投资人的帐号发放的,不能认定是公司在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而应该认定为投资人与劳动者之间的私人借款。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12月18日,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17-12-18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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