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某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X、严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债权债务
  • (2017)晋民终7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斌律师
在一审败诉情况下,二婶代理力王狂澜取得胜诉,获得当事人好评。

案件详情

  2013年8月,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支行与甲汽车公司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同日原债权人与被上诉人张X、严X签订《最高额特别担保合同》
,约定张X、严X自愿为债务人20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债权人与某实业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第八款约定:若原债权人的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原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2015年6月,原债权人与中国某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某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并于2015年10月30日在《山西日报》上刊登了对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依法完成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债权人与张X、严X签订的《最高额特别担保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原债权人有权要求张X、严X承担保证责任,或是要求物的担保人与张X、严X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某支行与张X、严X签订的《最高额特别担保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甲方主债权人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乙方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提出抗辩。最后法院认定如下:判决张X、严X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2017-12-25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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