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XX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胜利二区23幢2单XX。
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露,浙江XX律师。
上诉人徐XX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X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徐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胡 照
代理审判员 叶XX
代书 记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