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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XX公司与徐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浙金民终字第4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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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XX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胜利二区23幢2单XX。


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露,浙江XX律师。


上诉人徐XX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X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徐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胡 照


代理审判员  叶XX



代书 记员  何XX


  • 2015-05-20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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