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某设备经营部,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一直与被告某隧道公司一直存在业务上的往来。期间签署了多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并对另个项目地分开支付租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每次签订都约定了不同地域法院或仲裁管辖,且对违约金进行了限制。从合同看来,被告履行合同时就有意要拖欠租金。租赁业务结束后,被告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封帐协议。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剩余的建筑设备租赁的租金,并以各自理由推辞一年之余,年前两个月当事人迫于无奈,委托我们为其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对当事人提供的一堆发票以及封帐协议的整理,我们分两个项目制作了应支付费用和已支付费用的明细,并明确了起诉的具体金额,使得整个案件的起诉方向清晰明确。另因签署的多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管辖的问题,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立案过程中,我们直接以签署的多份封帐协议,向设备租赁地法院起诉。经过多次沟通,成功在设备租赁地法院起诉立案。诉讼中,我们代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从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支付;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但诉讼立案后,被告立即提出了管辖异议,让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经过我们多次与对方以及法官的沟通,双方调解过程中,对拖欠的租金数额以及租赁期限、合同等问题均无异议,但被告对于租金引发的违约金的支付存在异议。调解过程中,我们放弃部分违约金,并对租金的支付的时间进行了明确,共同达成了一致租金支付方案,并成功的在一个月内调解了该两案,使得当事人获得了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