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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被告杨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建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孙XX,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XX。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杨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长 张 昊


审判员 叶亚奇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张XX


  • 2014-10-13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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