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孙XX,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XX。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杨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长 张 昊
审判员 叶亚奇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