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伤由自身疾病与事故共同造成?许谨瑜律师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合理赔偿
2013年11月22日,阮X驾驶一台小型普通客车从惠州往广州方向行驶至济广高XX1903KM处时,追尾碰撞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陈某驾驶的轿车内的郑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阮X承担全部责任。陈某与郑X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X感觉身体不适,并于2013年11月25日住院治疗。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郑X的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认定郑X损伤达九级伤残。就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郑X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诉赔偿。
处理结果: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在本案中,中国XX公司主张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未显示本次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故郑X的损伤与本案无关。因事发后阮X与陈某报案称有乘客受伤,现正住院,且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郑X的损伤由自身疾病(腰椎退行性变伴椎间盘突出)与交通事故共同造成,建议事故参与度为45%-55%,故法院认定郑X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事故参与度酌定为50%,阮X与保险公司应按此比例赔偿损失。于是,2014年11月18日,法院判决中国XX公司赔偿郑X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轮椅)费、车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及其维护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65054.49元。宣判后,郑X与中国XX公司均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作出上诉:中国XX公司提交了上诉状,但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用。经法院询问,中国XX公司表示放弃上诉;上诉人郑X不服原审法院以郑X的损伤由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50%参与度的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X的损失。关于郑X的赔偿是否考虑自身疾病参与度的问题。属于一般侵权纠纷,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及证明,证实侵权人阮X承担全部责任,郑X不承担责任。虽然上诉人的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其自身疾病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亦无行为上的过错。故郑X不应因自身疾病而负相应责任,阮X亦不能因此减轻赔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酌定损失参与度50%,并以此计算郑X的各项赔偿数额有误,法院予以纠正。最后,2015年06月05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给,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郑X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郑X10108.97元。合计130108.97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