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3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徐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XX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负责人: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晗,北京XX律师。
原审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XX路宁国三村X幢XX室,组织机构代码756XXXX1999-9。
法定代表人:徐X,总经理。
原审被告:徐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审被告:马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审被告:朱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审被告:汪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审被告:童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诉人X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徐X、马X、朱X、汪X、童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XX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XX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2132元,由上诉人XX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