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执行程序:发掘执行财产,推动千万执行案件

  • 债权债务
  • (2017)皖01民终35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子晗律师
主债务人通过程序拖延拒不履行法院裁判,代理人根据勤勉尽责的职业要求,除查封抵押物外,依法调查、查封其他保证人存款、房产20 余处,面积2000平米,保障债权实现。

案件详情

  安徽省合肥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3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徐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XX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负责人: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晗,北京XX律师。

  原审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XX路宁国三村X幢XX室,组织机构代码756XXXX1999-9。

  法定代表人:徐X,总经理。

  原审被告:徐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审被告:马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审被告:朱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审被告:汪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审被告:童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诉人X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徐X、马X、朱X、汪X、童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XX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XX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2132元,由上诉人XX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8-10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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