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XXXXXXX,,户籍地 河南省内乡县。因涉嫌 抢劫罪,X年X月X曰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X月X日被内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X年X月X日 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马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 曰,住河南省内乡县XXXXXX。系被告人马XX的父亲。
指定辩护人张杰鑫.河南XX律师。
1、2016年11月1曰6时许,被告人某、马X、赵X (已判决)、胡X(已判决)四人在内乡县城关XX内
发现独自一人上学的受害人李X后,被告人李X上前搂住 李X向其要钱,李X扔掉书包后逃走,后被被告人李X、 马X、胡X、赵X追至集贸市场西头“某拉面馆”前,被
告人李X撵上受害人李X某,对受害人李X某实施殴打,从 受害人李X某身上抢得现金五元后被告人李X、马X、赵X、胡X三人向北逃走,所得赃款由三人分肥。
2、2016年11月2曰22时许,被告人李X、马X、董X、赵X、胡X等人预谋后窜至内乡县城关XX“某网吧”
内,被告人李X、马X、董X、赵X、胡X五人采取用矿 泉水瓶拍桌子、恐吓、用水果刀吓唬等手段,向在网吧内上 网的受害人黄X、李X某、崔X、岳X四人索要钱财,抢得
现金80元后五人逃离现场,所得赃款由五人分肥。
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李X、李X某、李X、黄X、李X某等证言予以证实,且有被告人 户籍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客观
真实,来源途径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 人的犯罪事实,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因为该起案件马X等人系未成年人,我接受内乡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作为马X的辩护人,并最终为马X辩护成功,使其最终获得了判三缓三的处罚,从而不用承受坐牢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