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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易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7)川0116民初1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洋律师
在本案中考虑到当事人时间成本问题,当事人看一个房子看了半年,好不容易碰到满意的房子,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半年,并且着急入住。律师判断宜协商解决,通过拟定专业的诉状及法律意见书,使得案件在法院立案之后对我方极为有利,在通过与对方协商,通过法院及律师的压力,使得对方妥协,并一并处理后续问题。

案件详情

  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几个月,因房屋涨价而反悔,要求原告再付15万才配合过户。后经律师协调,被告同意按照原合同价格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原告撤诉。在本案中考虑到当事人时间成本问题,当事人看一个房子看了半年,好不容易碰到满意的房子,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半年,并且着急入住。律师判断宜协商解决,通过拟定专业的诉状及法律意见书,使得案件在法院立案之后对我方极为有利,在通过与对方协商,通过法院及律师的压力,使得对方妥协,并一并处理后续问题。在本案中考虑到当事人时间成本问题,当事人看一个房子看了半年,好不容易碰到满意的房子,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半年,并且着急入住。律师判断宜协商解决,通过拟定专业的诉状及法律意见书,使得案件在法院立案之后对我方极为有利,在通过与对方协商,通过法院及律师的压力,使得对方妥协,并一并处理后续问题。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198号

  原告:杨XX,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四川XX律师。

  被告:易X,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杨XX诉被告易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杨XX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2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周 卫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XX

  书记员  曾XX


  • 2017-03-17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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