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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7)川01刑终11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自强律师
在当事人一审被判四年六个月的情况下,有力找准减刑辩点,使二审减轻刑期二年

案件详情

  肖X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肖X某,2016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程度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一审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辩护人经过充分阅卷、多次会见肖X某沟通案情,最终提出肖X某应认定为从犯且原判量刑失衡的辩护意见,并通过证据分析、同案人量刑对比等方式予以有力论证。经二审法院审查认定,“肖X某虽系四川某某公司销售经理,但并不具有公司管理职责,亦不享有公司的决策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肖X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吸收资金的使用人。因此,上诉人肖X某吸收资金并分取提成的行为与公司其他业务人员并无本质区别,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对肖X某改判如下:

  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刑初91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肖X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X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当事人对辩护效果感到满足,其徒刑与一审相对减少二年,且罚金也从二十万减为十万。鉴于肖X某已羁押二年,二审判决后,其再过半年就可刑满释放,回归家庭。

  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2018-01-08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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