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起诉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获得赔付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8日,被告唐X驾驶被告李某的XXX在成都市武侯区电信路行驶过程中,将正在步行的胡X刮撞,致使胡X受伤。经报警,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肇事司机唐X负全部责任,胡X无责任。
胡X受伤后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急诊,转送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并留院观察两天,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肇事司机唐X支付。其后,胡X被转至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唐X便不再支付医药费。
出院之后,2015年3月6日,就伤残等级和护理时间向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经鉴定,胡X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时间需90日为宜。
经查,肇事车辆在平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二、诉讼请求
1、肇事司机及车主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2、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裁判结果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医疗费自费药比例、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问题发生争议。后经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承担医疗费中自费药的部分(按照18%)及鉴定费两部分。
本案一审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审理,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在判决规定期限向原告支付了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