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诉讼离婚判离,女方不返还一分彩礼

  • 婚姻家庭
  • (2018)湘0112民初859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依平律师
1、搜集对方过错的证据;2、及时与当事人沟通,缓解当事人的心理压力;3、通过代理词及庭审充分表达代理意见;4、及时与法官进行沟通。最终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获得法院的认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案件详情

  本案中,男女方经介绍认识,男方在结婚时支付的彩礼大约为20万。结婚后不久,男方被检查出存在较严重的生理疾病。经女方委托王依平律师起诉之后,历经两次开庭,最终判决离婚,未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代理律师的工作获得委托人的认可。附代理词如下: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尹X诉张X离婚纠纷一案,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王依平接受原告尹X的委托,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具有难以治愈的生理缺陷,使原告作为妻子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亦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应被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1、被告具有生理缺陷,经数次治疗,均未治愈,在被告未提出证据证明其生理疾病已治愈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证据,认定被告的生理缺陷未被治愈。关于感情破裂的标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5)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原、被告婚姻的婚姻的如下其他表现,应被认定为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的婚姻为媒人介绍,感情基础极弱;婚后感情不融洽,各自观念差异巨大;男方经常对女方言语威胁,严重威胁到女方及女方家人的人身安全,并造成不利后果;男方缺乏基本诚信及道德素质(对女方欺骗得癌症重病、私自拿走女方的生活用品);

  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原、被告的情形不属于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存在较大的过错,导致了原告诉讼离婚,并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

  1、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多次陪同被告赴长沙各大医院就诊,在被告儿子(被告与其前妻所生)生病期间,对其儿子精心照顾。原告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独自远赴广东创业。原告尽到了为人妻的本分和职责,在原、被告离婚的原因上,不存在过错。

  2、婚后因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劣,被告多次威胁自杀并伤害原告的家人,造成原告及家人的恐惧,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因该原因,原告的兄嫂及侄子只得将小孩送往广东入学,造成了额外的经济负担。

  3、被告对于离婚的结局是有过错的。这段婚姻是被告的第二段婚姻,被告对其自身的生理疾病应是知道的,但是被告婚前刻意隐瞒了病情,且婚后多次威胁原告及其家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并直接造成离婚的结局。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离婚,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的情形不属于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两人婚后无共同子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及原告娘家正常、和谐的生活状态不被破坏,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参考、采纳为谢!

  • 2018-04-19
  • 望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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