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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 刑事辩护
  •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8)18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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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了检察院后,几经波折,周乃文律师多次和检察机关沟通和全力以赴的争取,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黄*实施了诈骗行为,黄*并没有实施诈骗,没有同案的指认,也没有相关证人的证据。没有同案的指认,也没有相关证人的证据。而且根据黄*所说的,每次拿张*鹏的银行卡来取现的都是不同的人,所以黄*也无法辨认来取款的人,户名为张*鹏和张*的银行卡也不是《起诉意见书》所说的是黄*等人控制的账户。

案件详情

  黄X涉嫌诈骗罪一案,在公安侦查阶段逮捕后才委托本律师。本律师认为证据不充分,申请取保候审没有被公安机关釆X。但是我们并没有放弃;案件到了检察院后,几经波折,本律师多次和检察机关沟通和全力以赴的争取。最终检察院采纳我们的意见,对黄X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黄X于4月12日走出看守所。当事人黄X及家属深表感谢!自由可贵,且行且珍惜。当人被刑事拘留时,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至关重要!

  黄X涉嫌诈骗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黄X实施了诈骗行为,黄X并没有实施诈骗,理由如下:

  1、本案第一,没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仅仅说打电话的人是个四十来岁的中年男子,普通话不是很标准,这么模糊的描述怎么就能确定是黄X呢?第二,没有同案的指认,也没有相关证人的证据。第三,卡号为621XXXX0079******、622XXXX00008******的银行卡,电话号码为XXX****、XXX****的电话也不能证明是黄X的。第四,黄X的口供也一直稳定供述其只有一个手机号码XXX****,没有实施《起诉意见书》的诈骗行为,而且根据黄X所说的,每次拿张XX的银行卡来取现的都是不同的人,所以黄X也无法辨认来取款的人,户名为张XX和张*的银行卡也不是《起诉意见书》所说的是黄X等人控制的账户。事实上,本案不排除假装“赵XX”和卖军用帐篷的多名诈骗分子把当天诈骗得来的款项去黄X的助农取款点套现,并且每次去取现的都不是不同的人,所以黄X也无法辨认出来其取款点取现的人。

  2、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涉案的两张银行卡,户名:张XX,卡号:62151XXXX2000******;户名:张*,卡号:621XXXX0079******,有与何X芬(黄X的妻子)的卡号为622XXXX00008******的银行卡交易过,黄X有拿何X芬的银行卡去取过款项。所以黄X拿着何X芬的银行卡去取现也很正常,并不能认定黄X就有实施诈骗的行为。


  • 2018-04-22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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