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诉陈X、韩X民间借贷纠纷案

  • 债权债务
  • (2014)朝民(商)初字第354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志明律师
庭审中,姚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和多次还款行为时,每笔还款金额不一,且还款时双方并未区分每笔还款的性质是本金还是利息,在此情况下还款应优先冲抵利息。

案件详情

  李X与韩X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韩X因生意需要向李X借款300万元,答应两个月内还款。李X将300万元汇入韩X指定的收款人账户,但韩X未按期还款,经多次催要,韩X答应于2013年1月19日前全部还清,并同意多支付175万元作为对李X经济损失的补偿,于2012年12月19日出具借条三张,总计借款金额为475万元。但韩X仍未依约还款,韩X表示由其岳母作为还款的担保人,保证在2013年7月20日前分两次全部还清。后韩X陆续还款325万元,剩余款项仍未偿还,故李X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韩X偿还利息及其他损失150万元,陈X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

  原告李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个人业务凭证、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农业银行记账凭证;2、借条3张;3、还款保证书。

  被告韩X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陈X答辩称:陈X担保的本金是300万元,其在书写保证书时并不知晓还存在175万元的利息、补偿金,对该部分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在已经偿还李X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过利息25万元,现在双方之间无借贷关系。
被告陈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法院庭审审查,李X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法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姚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李X向韩X实际出借了300万元款项,韩X向李X出具了三张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韩X向李X出具的三张借条金额超出了李X实际出借的款项金额,李X在庭审中自认借款本金为300万元,多出的175万元系双方约定的利息,担保人陈X亦确认借款本金为300万元,故本院对此事实不持异议。关于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根据韩X在出具300万元借条同时另外出具175万元借条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就利息存在约定。关于300万元的本金是否已经偿还完毕?根据庭审中李X与韩X双方确认的还款清单可知,韩X、陈X自2012年10月起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陆续还款,每笔还款金额不一,且还款时双方并未区分每笔还款的性质是本金还是利息,在此情况下还款应优先冲抵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韩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X偿还借款本金六十三万一千三百元;

  二、被告韩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X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收);

  三、被告陈X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韩X对原告李X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X追偿;


  • 2014-04-27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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