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原告夏XX放学后与同班其他同学下象棋时,被告黄XX拉其他同学的手打原告,原告对被告这样的行为予以警告,后双方便发生争吵,在争吵之时,生活老师姜XX欲对双方进行劝阻并拉着原告,趁老师拉着原告并在原告不注意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踢打,后双方再一次被老师拉开。原告被打后,感觉下肢疼痛。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并不知道自己的下肢伤得这么重,并一直强忍着疼痛直到2016年11月3日无法再忍受的情况下告知班主任陈XX,随后班主任XX打电话给原告的父母,原告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到校将原告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原告右胫骨平台内侧髁骨间嵴撕脱性骨折;右股骨远端骨骺外侧缘损伤,髌上囊少量积液,后交叉韧带胫骨附着处撕脱骨折。后因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不能进行手术治疗,2016年11月7日到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治疗,原告为右股骨远端挫伤,右股骨髁间后棘骨折,右膝关节多发损伤,并进行了保守治疗。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3000元。
事发后,被告的父母,不积极履行其法定义务,同时,学校在事前没有尽到作为教育机构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在事后更是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被迫向贵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XX学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黄XX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经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后,学校老师没有亲自带原告去医务室检查,只是让一个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陪同去检查,更没有及时通知原告的监护人,因此学校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